第一条 为了正确实施行政许可,加强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,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。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承担保证被许可人合法行使权利,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。 第三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,一般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,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。 第四条 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,应当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。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,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,不得谋取其他利益。 第五条 本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,鼓励个人和组织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,并为举报人、投诉人保密。 接到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,机关应及时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查核实。稽查核实应在稽查结束时,将稽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人,以及署名的举报人。 第六条 本机关科室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建立自检制度。 第七条 本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活动时,应当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参加,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,表明身份。 第八条 本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第九条 本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,及时查处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。 第十条 对涉及公共安全、人生健康、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、设施进行监督检查,工作人员应当亲临现场。 第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,被许可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情况和内容,接受监督检查。 第十二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的,本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。 第十三条 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实施动态管理,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,撤消有关行政许可,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。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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